释义 |
法律主观: 1、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遗嘱拟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遗嘱书;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婚姻证明;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受理,发通知单。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3、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4、报审批。 5、制作公证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