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人才落户准迁证处理点 |
释义 | 律师分析: 分局办证服务中心(玄武区红山路196号);分局办证服务中心(秦淮区太平巷18号 );建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分局办证服务中心(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号);房屋或单位所属地派出所;雨花台区行政服务中心(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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