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如何? |
释义 |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风险提示:企业以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的优势: 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办理融资的行为,称为应收账款融资,这种模式使得企业可以及时获得机构的短期融资,不但有利于解决融资企业短期资金的需求,加快中小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和成长,而且有利于整个供应链的持续高效运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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