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正当理由变更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如果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765条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为保障保理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当变更或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不利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一、保理的特点 1、保理组织承担了信贷风险出口商将单据卖断给保理组织,这就是说如果海外进口商拒付货款或不按期付款等,保理组织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全部风险由其承担。这是保理业务的最主要的特点和内容。 2、保理组织承担资信调查、托收、催收账款,甚至代办会计处理手续 出卖应收债权的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对国际市场了解不深,保理组织不仅代理他们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且承担托收货款的任务;有时他们还要求出口商交出与进口商进行交易磋商的全套记录,以了解进口商负债状况及偿还能力。 3、预支货款 典型的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出卖单据后,立即收到现款,得到资金融通。 二、保理的内容 1、出口贸易融资出口商在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时,可以要求保理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以使出口商能及 时获得所需的营运资金。保理商提供的融资通常在发票金额的80%左右。 2、销售账务处理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的销售发票后,在电脑中设立有关的分类账户,并输入必要的信息和参考数据,实行电脑化自动处理承担账务管理工作,如记账、催收、清算、计息、收费、统计报表、打印账单等会计财务工作,并定期向出口商提供统计报表和往来账户对账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