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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财产能否作为抚养费?
释义
    离婚财产抵抚养费是允许的。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一方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若负担多个子女的抚育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一方,也可用其财物抵押子女抚育费。若一方不支付抚育费,可请求减少付款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伤害最大的是孩子,双方应冷静处理,尽量减少伤害。
    法律分析
    离婚财产抵抚养费可以吗?
    离婚用财产抵孩子抚养费的做法是可以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夫妻离婚,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毕竟血缘这个事情割不掉也断不了。没有了感情双方可以离婚,从此一别两宽各自生欢。可孩子不能永远不见他的爸爸/妈妈,好多时候每个月去索要赡养费就成了孩子跟父母的联系,一个不能称之为特别愉快的经历。当然也不是说继续维持一个没有感情的婚姻就是对孩子好,还是希望双方冷静处理,将伤害降到最低吧。
    结语
    离婚时,可以采取财产抵抚养费的方式。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通常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抚育费。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则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费义务,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或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离婚对孩子是一种伤害,希望双方能冷静处理,尽量减少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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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0: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