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扣车依据:交警如何依法暂扣车辆? |
释义 | 交通警察扣车的情况包括:交通事故现场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需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收集证据可扣留事故车辆及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法律分析 交通警察三种情况可以扣车,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拓展延伸 车辆暂扣:交警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的依据和程序 车辆暂扣是交警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的一种措施,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交警在执行任务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例如涉嫌交通违法行为、危及他人安全等,可以依法暂扣车辆。暂扣车辆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交警依法查证违法行为,出具相关通知书,通知车主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车主到达指定地点后,交警会核实身份并进行询问;如果确认违法事实,交警会依法暂扣车辆,并出具相关证明;在车辆暂扣期间,车主有权提出申诉或进行交通违法行为的补救。总之,车辆暂扣是交警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的重要手段,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交通警察扣车的情况主要包括三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为了收集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时应当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收集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车辆暂扣是交警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的手段,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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