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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
释义
    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了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这一问题。
    近些年,随着人口出生率走低,我国出台了不少鼓励和便利生育的政策。这些政策在具体执行环节,有必要化繁为简,尽可能地方便和照顾育龄夫妇。如果为了拿到该有的生育补贴,还需要提交诸多证明材料,这无疑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让本就因生育而忙碌奔波的夫妇少一些烦恼和操心。更何况,有些已育女性确实存在未领结婚证的情况。
    为什么要在发布会上专门强调“少数人的需求”呢?
    其一,这是一种言简意赅的权利明确。以往,在领取生育津贴事项上,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的要求,而广大民众对此心里没有低,处于一种较为迷惘的状态。现在,通过权威而具有关注度的平台释放清晰的执行标准,就提供了明确的参照。今后,再有地方索要结婚证明,大可以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据理力争,甚至监督投诉。
    其二,明确不需要结婚证明,同时也释放出一种态度:尽最大努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态度,往往体现在细节上。在生育保障方面,只有尽可能地照顾所有群体,不漏掉一些有着特殊情况和特殊需求的群体,想她们之所想,提前把她们的需求和困难填补到位,才能让她们生得安心,养得省心。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一)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条件。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健全“县级筛查、市级诊断、省级指导、区域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升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水平,针对重点疾病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强化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
    (二)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加强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建设。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指导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健全质量控制网络,加强服务监测与信息化管理。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增强群众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四)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鼓励地方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通过家长课堂、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入户指导等方式,提高婴幼儿照护能力。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作用,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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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2: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