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关刑事立案即应该对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并依法采取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在公安机关采取的各种措施里,有一部分行为属于不当行为,可能会被申诉或控告。 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的部分不当行为可能会被申诉或者控告,这些行为主要有以下5种: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法定的强制措施到期之后不采取措施。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应退不退保证金。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查扣冻结无关财物。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对查扣冻结的财物应解除未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私下处理查扣冻结物的。 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的侦查活动,虽然是正确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的行为,但仍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行为,包括侦查人员个人的行为,如果有问题就要勇敢地提出来。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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