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二、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 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 行审查,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三、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 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四、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六、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