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二、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         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          行审查,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三、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         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四、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六、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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