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欠条上的经办人只是事项的办理人,不一定是债务主体人,但经办人须证明本人并非财产的使用占有人和债务责任人,经办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