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借条上的经办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
释义 | 欠条借条上的经办人通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借条的经办人只起证明人或经办人的作用,不是借贷关系的主体。如果经办人已将借款完全转交给债务人并能明确证明,经办人没有法律责任,但有义务证明借款的转交。此外,文章还提到了法院不支持过期借条、赌桌借条、传销入会费等情况,以及提起诉讼的相关要求。 法律分析 一、欠条借条上的经办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通常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借据中的经手人没有担保人保证责任,只起到证明人或经办人的作用,经办人不是借贷关系的主体,如果经手人或经办人已经将借款完全转交给了债务人(并能够明确证明),经手人没有法律责任,但经手人有义务证明借款的转予完成。 二、哪些借条法院不支持? 1、过期借条。从法律上讲,没有借条过期的说法,只有过了诉讼时效的说法。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有2年的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在2年内,只要债权人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就将重新计算。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曾多次向对方讨要借款,诉讼时效未过,可以到法院起诉。 2、赌桌借条。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借条形式来掩盖违法的实质,这种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3、传销入会费。介绍别人加入传销组织,为收取入会费让别人打下的借条,名义上是借款,实际上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 4、撕毁的借条。被撕毁的借条作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书证原件,可采信度较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5、借条复印件。只持有借条复印件,不能与借条原件进行核对的确认借款真实性,且被告对借条不予认可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有借条的情况下要如何提起诉讼?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1、如果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对方没有还款的,可以起诉;如果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尚不能起诉。 2、如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超过确定的偿还期后可以起诉,诉讼时效是2年。 3、起诉时,可以写好起诉状、带上身份证上、相关证据,到被告户口所在地(常住超过一年的常住地)基层法院的立案庭请求立案。 欠条借条上的经办人一般是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经办人只是在借款的过程中承担一个证明人的作用。经办人对于整个借条或者欠条的签署行为是不发生冲突的,因此一旦出现纠纷的也是不需要经办人去承担任何的法律后果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欠条和借条上的经办人通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经办人只起到证明人或经办人的作用,并非借贷关系的主体。如果经办人已经将借款完全转交给了债务人,并能够明确证明,经办人没有法律责任。然而,经办人有义务证明借款的转予完成。在提起诉讼时,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且对方未还款,或者在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合理期限偿还后超过确定的偿还期限,可以起诉。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情况,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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