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嫁女是否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否分配了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结婚未取得承包地、离婚或丧偶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婚嫁女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相应的补偿款。 法律分析 有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嫁入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嫁入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嫁入地未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吴某女应当享有某某区B村C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其在2014年土地被征用时即提出要求分配补偿款已表明主张权利,没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现起诉要求确认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被告返还征地补偿款的1/4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结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剥夺或侵害其合法权益。根据此法律规定,吴某女在婚嫁后应享有某某区B村C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她在2014年土地被征用时已表明主张权利,并未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她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返还征地补偿款的1/4是应当得到支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或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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