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风险提示:对于公司来讲,如果发现公司的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擅自设立竞业公司,并在其中担任董事高管的,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其停止在竞业公司担任董事高管,并可要求其将在竞业公司所获得的薪金收入归入到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https://www.66law.cn/tiaoli/6.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