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否同时开始? |
释义 | 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不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证书发放之日开始计算,而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验收,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法律分析 不一样,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拓展延伸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是否一致?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是否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质量保修期通常指的是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质量进行保证的时间段,一般从产品交付或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而缺陷责任期则是指消费者在发现产品缺陷后可以要求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责任的时间段,一般从发现缺陷之日起计算。因此,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异。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确定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确定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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