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援助案件的定义是如何的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法律援助是一项公益事业,旨在为经济困难的又需要律师帮助的对象无偿提供法律保障,但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要由符合条件的本人或近亲属主动申请才可能启动。 依《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前提是“没有委托辩护人”,即便已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在近亲属坚持要自聘律师的情况下,据《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应该终止先前的法律援助。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近亲属为其聘请的律师,至少要安排会见,当面确认是否委托。 因法律援助制度在实际执行中被一些司法机关异化,使一些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强占了法律援助资源,势必影响真正需要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 相关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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