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对为中国政治、初中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两种方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1、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通过该机构开展活动; 2、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可以开展临时活动,临时活动需要依法备案,开展临时活动应当与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或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