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诉讼时间是多久 |
释义 | 1、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可以在知道行政行为之后,在60天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超过了行政复议的时间,就是60天以后,就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如果是因为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导致在60天内无法提交行政复议,可以在不可抗拒因素消除之后,提出行政复议,而起算的时间是不可抗议的因素消失之后之日算起。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开具的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不服的; 2.行政机关吊销当事人的许可证和执照的; 3.行政机关采用扣押等方式,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4.行政机关冻结当事人的财权,对于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5.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是不准的。 6.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合法的条件下申请的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或者是拒接颁发的情况。 7.当事人因为一些原因申请行政机关的保护,但是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或者是采用拒绝的方式。保护可以是人身保护,也可以是财产保护。 8.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 1.国家所定制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已经形成了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不服的。 2.当事人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是处理不服的。 3.当事人对国家外交,国防等行为不服的。 4.当事人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励和罢免的决定不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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