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清算后分配的顺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即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剩余财产,是指公司财产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未作清偿的不得分配。 注意: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的结束。 二、破产清算的审计费用 (一)计件收费标准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 1000万元-1亿(含1亿)万分之1 1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万分之0.8 10亿元以上-50亿元(含50亿)万分之0.1 50亿元以上万分之0.08 备注: 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 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 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 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 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三、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1、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 3、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1、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 2、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所有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而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无保持力。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3、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请求以破产程序满足其债权的意思表示,也是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手段。 (三)其他效力 1、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优先。 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先主要是指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权人即不得再提起满足其债权的民事诉讼而应申报债权以破产程序行使债权。 2、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中止。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以债务人为诉讼当事人的有关财产的诉讼应当中止,待法院指定管理人或受托人后再继续进行。这主要是避免债务人恶意放弃财产或权利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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