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持票人对定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时效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票据权利时效主要指权利消灭时效。具体规定如下: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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