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票据到期日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票据权利在此期间内不行使便消灭。如:A签发一张6个月到期的汇票给B,由C付款,C承兑后,B或B的后手在票据到期后又过了两年没有行使票据权利,这时票据权利就不存在了。 (二)对支票出票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票据权利便消灭。 (三)对前手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如不行使,则票据权利消灭。 (四)对前手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这里的持票实际上是背书人,在背书人被他人追索或自己主动履行债务后,背书人就取得了再追索权,由于再追索权的行使可能涉及众多背书人,再追索行使期间短于追索行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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