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北京市超生罚款的计算基数: 北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对非北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对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二、北京市超生罚款的标准: (一)违法生育二胎或者非婚生育的罚款标准: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违法超生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罚款标准: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罚款标准: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生育二胎规定但年龄或生育间隔不符合规定的罚款标准: 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