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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释义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中的法律风险有:
    1、隐名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2、隐名股东无法以名义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隐名股东要行使股东权益,则需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等其他法律风险。
    一、隐名股东应该怎么解散公司?
    隐名股东想要解散公司的,必须达成以下条件的: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2、必须是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的;3、隐名股东必须成为显名股东的。隐名股东是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是不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的,只有把隐名股东变为显名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上,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的。
    二、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是否相同
    不相同。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个人之间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由挂名股东登记为股东,实际的权利义务由隐名股东享有,风险与利益均归隐名股东的,隐瞒股东继承人无法成为股东,除非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及其他股东协商一致。一般股东则不存在这种问题。
    三、债权人能否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
    债权人不能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隐名股东只享有与显名股东协议分红的债权,而不享有股权。隐名股东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和股份,不能保全显名股东持有的股权和股份。隐名股东虽然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成立时隐名股东的出资,隐名股东不得按照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收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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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9: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