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持续推进董事会建设,并试点探索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二是进一步健全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完善管理人员选用和退出机制,落实市场化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探索推进员工持股等各类中长期激励方式。三是进一步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出台了试点实施意见,推动投资公司开展综合改革试验,打造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四是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上的混改扎实推进,重点领域混改试点持续深化,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等多途径混改有序展开。五是全面启动国企改革“双百行动”,选取约二百户中央企业子企业和二百家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全面落实国企改革政策要求,深入推进综合性改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