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什么责任? |
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所列举的十一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予以行政处分的规定。比如,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其中,“降级”是指降低行政级别的处分;“撤职”是指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的处分;“开除”不仅要撤销其行政职务,取消其行政级别,而且要开除出人民警察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由任用该公务员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人民警察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举的十一种违法行为之一,除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所列举的十一种违法行为看,可能涉及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刑讯逼供罪、侮辱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贪污罪、挪用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罪等。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执法准则、行为规范方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依法办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准确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办理案件。公正办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执法理念,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处理各种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大公无私。同时,公正办案还包含公平的内容。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一律平等对待,不偏不倚,不能让执法的天平失衡。严格办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首先,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办理治安案件,既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不能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管不问。其次,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步骤办理治安案件。每一道程序、步骤都要合法,不得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也不得有省略程序、步骤的情况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有实体内容,也有程序内容,包括调查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决定等一系列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对执法程序予以高度重视,严格履行办案手续,遵守程序规定,提高执法水平。高效办案,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在依法、公正、严格的基础上,还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执法的效率,应当做到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而不是以权力压人,要讲究语言、行为的方式,讲究工作方法,使被处罚人服气服法,人民群众满意,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将文明执法作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准则和行为规范,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个别公安民警受传统思想影响,特权思想严重,执法态度冷、横、硬、冲,执法方法简单粗暴,行为举止不够端庄等问题。不得徇私舞弊,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私利。在执法实践中,发生过个别公安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谋取私利办案的现象,这些都是严重违背职责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真正做到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案,做到文明执法,不徇私舞弊,就必须彻底转变执法观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改变“衙门”作风,树立公仆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只有这样,才能在执法活动中做到急人民群众所盼,帮人民群众所需,解人民群众所难,助人民群众所求。要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业务水平,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意识,使执法活动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制约机制,多角度、全方位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规范和制约,从根本上保障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案和文明执法。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的原则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交通警察哪些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担负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职责,他们的执法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都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的整体水平。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对交通警察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分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十五个方面: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这一规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执行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的有关法律规定,二是不按规定将收取的有关费用、罚款及违法所得上缴国库。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有上述十五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以行政处分。这里说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规定有以下几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些行政处分是由轻到重排列的,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决定处分档次。这里规定的“降级”是指降低行政级别的处分;“撤职”是指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但仍可保留警察身份,可以继续从事警察工作;“开除”则不仅要撤销其行政职务,取消其行政级别,而且要开除出警察队伍,即不再具有警察身份。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由任用该公务员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但当场处罚程序也不能忽略必要的环节和步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具体来讲,人民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遵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以表明身份。“工作证件”,是指人民警察所属公安机关颁发的工作证或者用于执法的特定证件。人民警察在从事职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的身份、所属的公安机关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二是,确认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是当场被人民警察发现或者有人当场指认某人违法的,属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确凿的。人民警察可以通过当场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三是,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罚理由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告知制度的要求。作为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程序,人民警察也应当根据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于当场处罚的特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采用口头形式。人民警察要认真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申辩意见要给予全面耐心的回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认真核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人民警察应当采纳。人民警察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四是,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是人民警察当场处罚的书面证明材料,一般采用由公安机关预先统一制作好的格式文书,具有固定格式和编号,由人民警察在当场处罚时填写。五是,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好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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