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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财产刑的裁判与执行
释义
    法律分析:1、如果是判处罚金的,罚金由犯罪分子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般是存到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如果犯罪分子不执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
    2、如果是处没收财产的,由一审人民法院负责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调查,确定是犯罪分子财产的,就会收缴、没收的财产会上缴国库。
    法院执行财产刑的,要注意执行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法院在执行财产刑是,可以委托其他的单位协助执行,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留犯罪分子财产。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可以同时适用吗
    罚金与没收财产可以同时适用。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在没收部分财产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在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适用并科原则一并处罚,既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一并判处罚金。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争议。但是,对于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争议较大。刑法学界目前的通说认为,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即只决定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执行罚金。
    因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剥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是将犯罪分子个人现实存在的所有财产全部剥夺了,再判处罚金已没有实际意义,也就无执行罚金的必要。
    为此,最高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上,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都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但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不过没收财产与罚金都属于附加刑,附加刑是可以并罚的,不过关于这两种刑罚,有如下规定:
    1、附加刑之间存在并罚问题,对于不同种的附加刑原则上就会并科。例如,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没收部分财产时,可以合并执行。
    2、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时,虽然也可以合并执行(先没收全部财产,再由犯罪人通过劳动所得缴纳罚金),但在通常情况下,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因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剥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是将犯罪分子个人现实存在的所有财产全部剥夺了,再判处罚金已没有实际意义,也就无执行罚金的必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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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9: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