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核心内容: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下面古胜军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更多详情可进入律师主页【古胜军律师主页】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的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 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 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 2、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 3、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