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处理无效离婚案件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实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许可。经审查,法院认为婚姻有效的,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调解不适用于婚姻效力的审理,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婚姻的效力,不得因双方对无效婚姻无争议而不予追究; 3、婚姻效力的处理应当单独作出判决文件,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有关; 4、婚姻效力诉讼一审终审。 一、办理婚姻登记无效程序怎么走 1、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 4、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