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务人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还债责任? |
释义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的内容和条件。根据该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追偿,并可参与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如果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与保证合同有效时基本相同。 法律分析 要负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法关于债务人破产方面的规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主债务人破产,不可能再继续承担合同责任,所以,不能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只能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同上述保证合同有效,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基本相同。 拓展延伸 破产债务人担保责任的法律界定与适用范围 破产债务人担保责任的法律界定与适用范围是指在破产情况下,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破产债务人的还债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人在破产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还债责任。然而,如果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进行解决。此外,破产债务人是否有还款能力、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也会影响担保责任的界定和适用范围。因此,在破产债务人担保责任的法律界定与适用范围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解决。 结语 保证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符合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人有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并行使追偿权。若担保合同无效而主合同有效且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破产债务人担保责任的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需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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