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沟通,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必须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且规定了对于辩护律师提出来的某些意见,检察院必须审查。 为了保证律师的意见能够在案件中得到反映,还规定了检察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具体方式。 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有以下4个规定: 1、直接听取律师意见;直接听取律师意见是原则。 2、通过电话、视频方式并记录在案;直接听取辩护人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 3、通知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明确通知提出书面意见。 4、多次意见均应如实记录。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出意见的,均应如实记录。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批捕环节和审查起诉阶段与律师的沟通,是保证案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一个重要保障。在可以沟通的情况下,直接沟通或者书面沟通乃至视频、电话沟通都是合法的形式。对于无法通知辩护律师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辩护律师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以上种种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辩护律师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因为辩护律师作用充分发挥的过程,就是刑事诉讼中人权得以保护的过程!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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