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假药辩护词怎么写? |
释义 | 生产假药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田XX亲属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李某某、李某某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查阅、分析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刚才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田XX罪名不当,田XX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应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田XX在不明知谷XX、张XX生产、销售假药的前提下,为他们印制药品外包装的行为,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之规定,被告人田XX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被告人田XX在共同犯罪中处辅助地位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X、谷XX生产、销售假药,为获取假药外包装,就为被告人田XX出具一份假委托书,欺骗田XX为其印刷假药外包装。被告人田XX并不知道张、谷二人在生产、销售假药,只是按其要求为其生产外包装,至于生产什么药、怎么生产、在哪儿生产、生产后怎么销售、以什么价格销售,利润如何分配,被告人田XX对此一概不知。田XX在该起犯罪中并没有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药,因此在这起犯罪行为中,被告人田XX只是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3、被告人田XX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主观恶意极小。 被告人田XX为张、谷二人印刷假药外包装系被蒙骗所致。被告人田XX之前只是在某印刷厂打过一段工,对印刷物品外包装需要求什么手续自己并不清楚。更不知其印刷的外包装是用来包装假药的,对其二人生产假药一事更不知晓,因此,被告人田XX被张、谷二人利用为其生产、销售假药印制外包装一事主观上并不明知。 3、被告人田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田XX在被警方刑拘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 在被告人被刑拘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这一点从侦查人员2012年4月19日的《情况说明》也能证明这一点。至于后来被告人田XX又如实反映了自己并没有亲自印刷假药外包装,而是在其他印刷厂印制的事实,这只是被告人田XX对案情的如实陈述,并不影响其认罪态度,在说田XX所述事实与后来警方的补查情况基本一致。 4、对被告人田XX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田XX在涉嫌的生产假药犯罪中,是在不知谷、张二人生产假药的前提下为其印制外包装,对假药的生产、销售情况根本不知情,且获利甚少;又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从属、辅助地位系从犯;且被告人田XX根本没有觉查到自己是在犯罪,外包装又非本人直接印制,故其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上被告人田XX本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其本人再犯罪的可能性极小。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一、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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