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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释义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五)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六)有符合《律师法》和法律规定的律师;(七)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八)有符合法律规定数额的资产。【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3363%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延伸知识】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六)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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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