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
释义 |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这是行政机关适用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前提。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要求。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总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直接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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