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多久解封 |
释义 |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财产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权利人理应配合甚至积极提供证据证实被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不能指望侦查机关进行查明,这是第一种救济方式。 与案件无关是指,经过侦查、询问证人、犯罪嫌疑人,核查证据等工作,查明该冻结的财产并非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犯罪行为无牵连。 在第一步救济失败后,我们就需要开展第二步救济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36条的规定,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可以申请出售,但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 第二,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出售后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 实务中,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比较少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自己的权利,特别是遇到案件需要巨额赔偿被害人等情况,更加应该及时行使该项权利。例如被扣押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在判决生效前是可以申请出售或变现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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