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没收案外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没收案外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对于生效刑事裁判已经对被执行财产的性质和权属作出明确认定和处理的,案外人不能提执行异议,只能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刑事执行规定》)第15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不影响实质的问题才能通过补正裁定,比如日期计算错误,金额计算错误,错别字等等。但是,实质问题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 对于已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未做财产性质认定的,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唯一依据,不能在执行的时候随意认定为涉案财产。 根据《刑事执行规定》第6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另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原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也规定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刑事判决书中对涉案财产部分的裁判必须是明确且具体的。 刑事裁判的确定力是刑事裁判一旦生效后所具有的一种终结诉讼、固定裁判内容的效力。由于刑事裁判的形成是同时适用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结果,其确定力也可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实质确定力要求刑事裁判确定后,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其中执行力就是刑事裁判确定后所具有的可以交付执行的效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2017年8月出版,P7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条件的第四项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同样,刑事裁判文书中涉财产部分的判项内容,是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的唯一根据。 已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未做财产性质认定的,执行法院在执行时可以推定为罪犯的合法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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