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权代理合同是指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是指: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超过授权代理期限,以本人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本人的追认才能对本人发生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