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房屋定金合同非本人签署有效吗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非本人签署的房屋定金合同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在定金实际支付后生效。定金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订金、保证金和押金是否具有担保性质需根据具体约定判定。交付定金后反悔的一方不能要求返还,收取定金的一方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房屋定金合同非本人签署有效吗 定金合同不是本人签名的,如果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定金合同自定金实际支付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1、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定金和订金、保证金及押金存在区别,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订金、保证金和押金是否具有担保的性质,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来综合判定。如果订金、保证金和押金未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那么在一方交付完定金后,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反悔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则所交付的定金不能要求另一方返还;而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反悔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下房屋定金合同的代理签署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定金合同的代理签署在一定条件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代理签署需要符合代理权的授权范围和方式,代理人必须有明确的代理身份,并能够证明代理权的有效性。同时,代理人在代理签署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代理行为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代理签署符合上述要求,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那么代理签署的房屋定金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然而,如果代理签署存在违法行为或未经授权的情况,那么该代理签署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代理签署房屋定金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代理权的合法性,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定金合同的代理签署在一定条件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代理签署需遵守代理权授权和诚实信用原则。代理人必须有明确的代理身份,并能证明代理权的有效性。如果代理签署符合要求且未违法或违约,房屋定金合同具备法律效力。但若代理签署存在违法行为或未经授权,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代理签署房屋定金合同时,双方应注意代理权合法性,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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