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一)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流程: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a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情况;b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c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预付款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预付款要求的,不予预付款,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二)承担丧葬费用的基本流程:1。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书面预付款,并提交:a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b本人身份证明。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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