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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征地补偿款的分割问题
释义
    离婚时,土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处理。因为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同时,土地补偿款对失地农民来说是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应将土地补偿款归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
    法律分析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的补偿,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征地补偿款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不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归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
    理由如下:
    1、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人,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2、从保护失地农民角度来说,土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目的解释来看,土地补偿款的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属于对共同财产作出的规定种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讲,它是农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失地农民这一特定身份人群的一种生活保障,是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主要依靠。
    综上可知,土地补偿款对于农民来说,其重要性相当于与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对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重要性,理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处理。
    结语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离婚时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或由法院判决。然而,征地补偿款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而言,是今后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将征地补偿款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不公平的。应当将其视为失去土地一方的个人财产,以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处理方式更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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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