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证据收集 |
释义 |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配原则:一方当事人有特定情形时需负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可无责任;双方无过错或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时,均无责任;快速处理车辆损失轻微的事故需自行协商解决;一方当事人有特定情形时,另一方无此情形则有全部责任;否则,双方需承担相等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三、快速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在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当事人需根据具体情形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逃逸、故意破坏证据等恶意行为,应负全部责任;对于违反交通规则、无故造成事故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对于无过错的一方,无需承担责任。快速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对于追尾、逆行、倒车等特定情形,责任明确。如双方无法符合以上规定,需共同承担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七条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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