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起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一人可否提出上诉 |
释义 | 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人提出上诉的,依旧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会加重自己或其他未上诉被告人的刑罚。一人上诉的,原判决书未生效,未上诉的被告人也应参与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代理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可对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剥夺。 法律分析 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人提出上诉的,依旧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既不会加重自己的刑罚,也不会加重其他未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此外,一人上诉的,其原判决书未生效,其他被告人即使没有提出上诉,也应当参与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拓展延伸 共同犯罪的责任与上诉权利:解析共犯是否能够单独提出上诉 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承担着共同的责任。然而,当一起犯罪的共同犯罪人面临判决后,是否有权单独提出上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共犯在刑事案件中无法单独提出上诉,因为共同犯罪的责任是共同的。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共犯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待遇或证据不足等,某个共犯可能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独立上诉。这通常需要律师通过详细分析案情,寻找合适的法律依据,并向法院提出有力的辩护。因此,共同犯是否能够单独提出上诉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条款进行综合判断。 结语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一个人提出上诉,依旧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既不会加重自己的刑罚,也不会加重其他未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于共同犯罪的上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条款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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