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交易税费 |
释义 | 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各类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 买方需缴纳的税费 1、契税: 二手房交易税费,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乘以1.5%(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 2、交易服务费: 建筑面积(平方米)乘以3元 3、交易印花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乘以0.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 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 卖方需缴纳的税费 1、交易服务费: 建筑面积(平方米)乘以3元 2、交易印花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乘以0.05% 3、土地出让金: 二手房交易税费,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乘以1% 4、解困房: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乘以1% 5、商品房: 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3%×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 6、分摊费用: (1)成交价除以总面积乘以分摊面积乘以10%(10楼以下) (2)成交价除以总面积乘以分摊面积乘以20%(10楼以上) 7、个人所得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乘以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营业税及附加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乘以5.5%(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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