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产权为共有是否有租赁权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出租权,但出租房屋需要共有人的同意。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一、用益物权人享有什么基本权利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1、占有的权利,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 2、使用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 3、获得补偿的权利,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使用益物权被消灭或者影响使用益物权行使的,使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有哪些 《民法典》中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三、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吗? 土地使用权湖水与用益物权,并不属于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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