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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所有权保留登记对抗效力
释义
    本人认为正在交易流通过程中,未经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辆属于动产范畴,对所有保留买卖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为解决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标的物所有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成,使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不尽一致,欠缺公示性问题。因此,汽车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双方应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登记,达到总经销商对抗所有权保留的汽车一级经销商为第三人设定的担保物权,对抗任何第三人以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车辆来实现其债权,使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汽车所有权在未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前始终保留在总经销手中。
    一、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含义
    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3、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4、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保险单、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只要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发生移转。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法律规定是什么
    买卖合同当事人法律规定是买卖双方的当事人,具体指的就是买方和卖方。
    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将会以及拟制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基主要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是在交付标的物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基底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实践中,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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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