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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破产清算赔偿顺序
释义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第一支付清算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第三缴纳所欠税款;第四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第五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余的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优先股股东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具体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
    5、担保债权;
    6、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医疗补偿金,再清偿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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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