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
释义 | (1)起诉和受理。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起诉。这一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条件和能否立案审理。如果决定受理,诉讼便由此开始。 (2)案件审理前的准备。这一环节主要是人民法院为案件的正式审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查收集证据、准各有关材料等。这一环节是案件正式审理的基础。 (3)开庭审理。即审判组织召集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式开庭审理案件。这是全部诉讼的核心环节,是诉讼活动的集中体现和典型形态。 (4)裁判。即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并依据所选择适用的法律,对案件的争议作出实体判决和程序上的裁定。 (5)上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而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审人民法院由此对该案进行审查的过程。上诉环节的任务在于通过对案件,尤其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进行审查,保证案件最终处理的正确性。 (6)强制执行。这一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对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或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通过法定手段和形式强制义务人履行。 除了这六个环节外,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发现确有错误,还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一环节是一种补充,不属于诉讼正常的、必备的环节。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上述六个阶段共同构成劳动争议诉讼的整体,但并不是每一个具体的诉讼都要经历这六个阶段。 一、民事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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