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属于自诉案件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通常要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会被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会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肇事者被放走,不一定是不追究责任了,可能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书面确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可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交警部门无权强制对方赔偿或支付医疗费用,如仍需治疗,可先行支付,再索赔。 一、从事车祸致死肇事者可以判缓刑吗 发生车祸撞死人,第一时间应该报警,让交警介入,交警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查定责。 1、如果肇事者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肇事者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则没有刑事责任,不会被判刑。 二、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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