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应提供哪些证据? |
释义 | 在起诉时应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在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时,须提供的一般证明、证据是: ①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的材料(身份证、工作证、户籍簿)、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②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地址、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现在居住地); ③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有证人的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与原、被告的关系; ④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 ⑤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⑥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入起诉时,应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书等); ⑦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司法鉴定、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卡); ⑧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诉的规定提供证据。 (2)原告对下列案件还需提供的证据有: ①伤害案件:应提交病历卡、X光造影等有关书证及伤情鉴定材料,有物证的一并提交。 ②侮辱、诽谤案件:应提供有关侮辱、诽谤的信件、报刊等书证或证人,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③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重婚案件还应提交被告人非法婚姻事实证明或材料。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现役军人身份证明,破坏军婚事实的证据。以上两类案件如有信件和单位意见,一并提交。 ④虐待案件:应提供被经常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冻饿等有关证据。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⑤遗弃案件:应提供自诉人与被告人有法律抚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提供自诉人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材料。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应提供受暴力干涉行为的证据。造成后果的,应有相应的证据。 一、非法占有怎么起诉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侵占罪告诉才处理,是自诉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按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以下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程序: (一)提起自诉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诉讼代理人通常是指律师。 (二)确定起诉的法院 刑事自诉通常是优先到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但也可以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三)准备起诉材料 刑事自诉案件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刑事自诉状。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2、身份证明材料。如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证据资料。如被害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如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四)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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