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等 |
释义 | 1、丧葬费支付标准 退休人员:2200元 离休人员:1200元及死亡当月离休金60%的二十个月(2007年1月1日后死亡人员) 2、丧葬费的领取方式: 办理减员手续的,丧葬费于办理完减员手续(多领养老金的在返还全部多领养老金)次月25日后,拨付至死亡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存折内。请离退休人员家属在未领取丧葬费前,不要将养老金存折清户 国企职工退休后病故应享有如下待遇: 抚恤金:如果其配偶无工作(无退休金),其单位给其配偶按月发放抚恤金,其标准由各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如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其子女也享受抚恤金。 丧葬补贴: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死亡者家属。(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 抚恤金由死亡者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丧葬补贴:如果当地退休职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由当地的街道办事处代发,否则也由死亡者单位发放。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 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 四、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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