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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及领取手续
释义
    标准: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职工死亡抚恤金;
    2.因病去世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职工死亡抚恤金。
    程序:业务大厅11号窗口出据“使用单位工资额通知单”→三楼档案室核实→业务大厅11号窗口加盖业务公章→ 8 号窗口核实离退休人员生前基本养老金→社会化服务科核算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离退休人员遗产继承人领取相关待遇。
    需提供的资料:
    1、 离退休人员遗体火化证明(原件);
    2、所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出据死亡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
    3、离退休人员生前所在居住地退管所出据的“停拨养老金便函”、“离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反馈单”(原件);
    4、离退休人员待遇证(退休证);
    5、领取死亡待遇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张
    抚恤金的领取时间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之后,其家属在退休职工死亡当月的25号之前,凭死亡证明、火化证(包括办理殡葬的发票)、死者的身份证、注销的户口等证件,到劳动部门办理退休职工死亡申报手续。市养老保险管理处在次月的15号左右将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直接划入死者生前的领取养老金的存折上。如果是25号以后死亡的,请在25号以后至次月的25号以前办理死亡申报手续,市养老保险管理处将于退休职工死亡的下下月的15号左右划拨丧葬抚恤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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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8: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