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包商和发包商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分包商 所谓分包商,是指从事分包业务的分包单位。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我国《建筑法》第四百八十七条)分包商是承包商的合作者。承包商承包了工程项目,而由于考虑到资金不足,或工程过于复杂,或为减少业务上的风险,往往将一个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单项工程,选择技术上具有专长的第三者分别承包,该第三者称为分包商(Subcontractor)。可见,分包商,是指承包商(尤其是总承包商)将承包的一个合同项目中的一个部分所给予的人。例如,一个造房子的承包商通常会雇佣分包商来做一些特殊的部分项目,如安装管道、铺设地板、做木工以及设计图纸等等。每个分包商收取的费用比总承包商收取的费用金额要低。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一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民事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四百八十七条原则上允许分包,但作了以下限制性的规定:(l)分包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分包给其他单位;(3)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即只能一次性分包,不得层层分包;(4)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商与承包人(总承包商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是一个独立的承包合同关系。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后,承包商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发包人)负责,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商负责。分包合同订立时,总分包双方就各自的责任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分包商的义务主要有:(1)保证分包工程质量;(2)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并及时通知总包商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3)依合同规定编制分包工程的预算、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参加总包商的综合平衡;(4)在保修期内,对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的所有质量问题,负有无偿及时修结的义务。 分包商违反上述建设法的规定或分包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分包商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再次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参见《建筑法》第五百二十六条第1款)分包商“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五百二十六条第2款) (2)分包商因施工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分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是约定的逾期违约金,也可以是约定的赔偿金。 (3)因分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分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侵权责任。依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修复、经济补偿、实物赔偿和折价赔偿等责任方式;对侵害人身所造成的损害,应赔偿相应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4)分包商就自己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商(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商 发包商是指在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发包人有时也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这里统称为发包人。对于发包人定义,有三点需要说明:第一、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发包人进行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3、有理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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